检疫体系
1、国内:内外检分设
1)检疫监管:农业部负责;
2)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
2、美国:食品安全与检疫署(FSIS)统一负责
二、屠宰企业注册方式
1、国内:生猪屠宰企业实行A、B证定点管理,严禁私屠滥宰。
2、美国:法律要求所有屠宰加工企业都要进行检疫注册,包括联邦检疫注册和州检疫注册2种方式。不同方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有不同的流通范围,如经联邦注册的可以跨州运输和出口,而经州检疫的只能在本州范围内流通。
三、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内容
1、国内:畜禽屠宰检疫包括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屠宰检疫规程实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由厂方肉品品质检验员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的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2、美国:负责实施畜禽屠宰检疫的人员统称为检疫官,包括兽医公共卫生官和检疫项目官。在屠宰企业内部由兽医公共卫生官领导和指导检疫项目官开展屠宰检疫工作。检疫项目官专职从事同步或线下屠宰检疫。《联邦肉类检疫法》和《禽产品检疫法》都详细列出了宰前检疫中可能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对宰后检验范围和时间、宰后检验人员作业标准、胴体检验清洁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屠宰检疫完成后,同步检疫官将屠宰检疫信息传输给线下检疫官,由线下检疫官完成相关记录。
四、法律方面
1、畜禽屠宰规范:美国《联邦肉类检疫法》从消毒液的配置到可疑病畜的种类均做了详细规定,操作性强。相比之下,虽然我国的生猪等屠宰检疫规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等也详细规定了检疫程序和执行标准等,但缺乏一定的系统性,有待继续完备。
2、法律时效性:美国主管部门会依据世界各地疫病的变化情况修订法规,并定期以联邦法典的形式编印下发,为各地检疫人员提供非常明确的执法依据。我国法律修订的特点则是周期较长,修改也更为谨慎,有时会出现部分不合适条款修订速度较慢问题。
五、检验检疫方面
1、检验内容:我国的法定检疫对象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美国除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之外,也把药物残留监测等纳入到检疫实施过程中。我国农业部检疫规程规定了猪、牛、羊、禽等动物的产地、屠宰检疫标准,对不在标准内的动物则无法实施检疫;美国检疫的动物种类除法律规定的猪、牛、羊(强制性检疫)外,还包括兔子等(自愿检疫),这一点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求。不过,在同步检疫中,我国在检疫点的设置方面更具体全面,利于疫病的综合判断和检出。
2、检疫人员:中美两国都由官方派出检疫人员对屠宰企业进行驻场检验检疫。在我国,按照法律要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由于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人数有限,个别地方无法全面完成屠宰检疫工作,检疫缺岗、缺位现象时有发生。美国则由食品安全与检疫署(FSIS)根据企业申请向注册屠宰企业派驻官方检验人员时,会根据生产流水线的大小和速度设定派驻人数,一般包括1名主管兽医和数名检验员或政府雇员。检疫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权责明晰,工作保障较好。
3、实验室技术支撑:在屠宰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难以确定的疫病时,两国都须按照程序送到实验室检测确诊。我国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疫病检测机构,且有动物检疫和疫病检测两条线,并进行沟通协作。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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