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47号建议的答复

路俊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虐待动物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日渐完善

  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动物保护工作,目前虽未制定统一的反虐待动物法,但《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动物保护都做了明确规定。在保护观赏动物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动物园在动物饲料质量、笼舍条件、防暑御寒设施、医疗救治、死亡动物尸体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2013年印发《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动物园能够切实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生活和繁育。

  目前,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公安部等多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盗抢和杀害名贵宠物的,可能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以下毒方式杀死动物用于制售食品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猫狗等动物肉冒充羊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然,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规范管理

  对以恶劣、残酷手段对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始终是零容忍、坚决反对、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并采取了综合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建议并得到采纳。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二是制修订系列野生动物有关人工繁育、技术规定和标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熊猫饲养管理技术规程》《黑熊繁育利用技术规范》《野生动物养殖通用技术标准(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皮毛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和标准,均参考和考虑了国际标准和要求,明确人工繁育场所建设、饲养管理、动物防疫、繁育利用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繁育单位建立野生动物个体档案,推行活体标记管理措施,停止人与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等行为,推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利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和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及监督检查。通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民间团体,强化行业自律,举行从业单位集体承诺、签署行业自律协议等活动,同时加强行业培训,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提高善待、规范放生野生动物等意识,自觉避免不当行为。持续开展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展演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取缔不当从业活动,促进全行业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通过上述举措,有效改善了我国虐待野生动物的状况,并对维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经济社会需求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真研究您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逐步推动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的反虐待动物法出台等建议,不断通过完善保护法律制度和技术规定、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提高全行业规范化水平。

  感谢您对动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希望以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710

附件:农办议〔2019〕3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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