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要求 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近日,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要求,从现在起至2020年,各地要在坚持屠宰厂自愿申请的原则上,积极鼓励、引导部分屠宰厂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全面强化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进一步带动各地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屠宰厂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示范厂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明确要求深入推进屠宰标准化创建。根据国务院文件部署要求,2017年,农业农村部选择部分地区先行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试点工作,并在深入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启动了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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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国发〔2016〕58号)关于“推进屠宰标准化创建”的要求,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为确保有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是屠宰行业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长期工作,应逐步推进。 2018-2020年,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以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着力点,在全国创建100家左右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以下简称“示范厂”) ,进一步带动各地无害厂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

 

    二、创建标准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二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行为;三是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上年度屠宰量5万头以上(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屠宰量2万头以上)。

 

 (二)示范厂创建条件

 

参加示范厂创建的生猪屠宰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另发)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

 

  1. 管理制度化

 

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屠宰加工过程质控、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有效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 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生猪主要来自屠宰厂自有养猪场和(或) 签约养猪场,严格落实生猪入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 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地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有效追溯。厂区环境整洁化。 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 二是建设规范,屠宰车间布局与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三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 四是环境卫生,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1. 设施设备标准化

 

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隔离、急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空间和面积满足生产要求 。 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清洗消毒、温度控制、通风、照明、仓储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检疫检验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做到合理安装、运转正常 。 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 。 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1. 生产经营规范化

 

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 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屠宰操作和肉品品质检验操作。 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实施有效的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控制 。 三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 。 四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1. 检测检验科学化

 

一是装备齐全,建有一定规模的检测检验实验室,配备常用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能力 。 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开展检测检验。 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等相关项目检测 。 三是人员合格,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5.排放处理无害化

 

一是流向科学,生猪屠宰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三、申报程序与确定     

 

符合上述创建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可自愿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 ,经县级、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资格清理情况,拟定入围参加示范厂创建的屠宰厂名单。

已拟定入围示范厂创建的生猪屠宰厂按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另发)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 自评合格后,相关屠宰厂撰写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 ,填写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3) ,逐级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验收。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组,按照《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对相关屠宰厂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原则上每个省份通过示范厂验收并向我部推荐的屠宰厂不超过5家。

 

我部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拟定示范厂建议名单,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我部按程序报批后,统一发布示范厂名单。 各省按照我部确定的证书标牌统一样式,自行制作并颁发示范厂证书和标牌。

 

      四、组织实施与工作要求    

 

 (一)进度安排

 

2017年10月,我部已组织开展了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现场观摩研讨培训,标志着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已经启动。

 

20l8年6月起,各地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018年7月起,生猪屠宰厂按程序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并开展自评,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适时组织验收示范厂。我部委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和专家评审。 我部按程序适时发布示范厂名单, 各地制作颁发证书标牌。

 

2020年7月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总结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2020年12月底前,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兽医局,我部将适时通报各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任务分工

 

我部兽医局负责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现场抽查核验、专家评审等工作。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验收示范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和我部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要求,严明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在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过程中,不得向屠宰厂借机收费、变相收费, 不得损害屠宰厂合法权益,确保创建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各地应加强汇报沟通,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组建验收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验收示范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组建评审专家库,按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现场抽查核验和专家评审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及时对各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收评审专家及相关生猪屠宰厂开展标准化创建培训。

 

(四)监督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屠宰厂的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和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内容、监管频次,强化监督检查。在示范厂创建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把关、宁少勿滥,要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厂加强后续监管,推进示范厂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我部和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示范厂创建条件的生猪屠宰厂,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厂称号。各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厂的引领带动作用,为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附件:农办医〔2018〕26号.ceb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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