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于2012年在全国率先推行定点屠宰场(点)自主履行入场动物查证验物工作,随后取得了农业农村部的认可并在全国进行推广。通过这一做法,明确了屠宰场(点)在动物防疫活动中的主体责任,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摆脱了为屠宰场(点)“看大门”的尴尬历史,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派出(驻)屠宰场(点)官方兽医人员不足的现状,推动了政府转型步伐,有利于更好地配置政策资源。
2013年,全国多省份开展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化出证系统为基础,探索建立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的相关工作,其根本目的是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和实现动物检疫数据信息化管理。这充分契合了《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以及“‘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中对提高动物防疫信息化和社会化服务能力的要求。利用追溯平台中实时上传的电子出证信息,满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相关数据综合、统计、查询、分析等多方面工作的需求,对规范动物检疫出证、 检疫信息追溯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过多年的信息追溯实践应用,辽宁省发现追溯环节存在数 据丢失、重叠、失真等问题。经不断研判,于2016年逐步开始了域内定点屠宰场(点)自行实施入场动物信息平台登记工作,且与屠宰检疫申报相关联,完善了从产地到运输、从运输到屠宰、从屠宰到产品上市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完整契合,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延续性、时效性。
1 屠宰场(点)入场动物信息登记情况
2017—2018年间,辽宁省对域内784家定点屠宰场(点)全部自行实施了入场动物信息登记工作。2018年末,累计登记外省调入辽宁用于屠宰的动物2.79万批次,共计2904.52 万头(只、羽);登记省内用于屠宰的动物183.6万批次,共计30.67亿头 (只、羽),均与屠宰检疫申报进行关联,入场登记数据、屠宰检疫申报数据及屠宰检疫出证数据准确一致。
2 实施入场动物信息登记前,追溯平台存在的问题
2.1 屠宰检疫数据不准确
以 2019年 1 月份辽宁省屠宰检疫生猪情况为例(数据来源于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采用3种方式统计屠宰检疫生猪数量:
①辽宁省内产地检疫生猪226.77万头,其中用途标明用于屠宰的为209.69万头;
②通过屠宰检疫后生猪产品数据分析,屠宰后调运往省外的生猪产品8,590.77万kg,屠宰后省内调运生猪产品19,799.75万kg,共计 28,390.52万kg,按照生猪标准出栏体重105kg,且屠宰中无损耗来折算,屠宰检疫的生猪为270.39万头;
③通过动物入场登记模块数据统计,从省外进入辽宁屠宰场(点)用于屠宰的生猪数量为0头(此期间禁止屠宰用途生猪跨省调运),省内进入屠宰场(点)用于屠宰的生猪数量为184.77万头。
由于屠宰检疫申报与入场登记进行了数据关联,入场登记的数据就是最真实的屠宰检疫生猪数量数据,结果发现3种统计方式中产地标明用于屠宰的生猪数据比入场登记数据高13.46%,通过屠宰公斤折算的数据比入场登记数据高46.34%。
2.2 追溯信息不连续
辽宁省自2013年开始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化出证,并建立了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但在模拟追溯环节中仍然会出现屠宰后的动物产品只能追溯到对应的屠宰场(点),无法追溯到相对应产地信息这一类情况,如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求 追踪溯源,难度很大。
3 问题分析
在未使用电子出证及追溯平台之前,检疫相关数据统计工作依靠文件、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上传下达,由相对管理人或者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数据填报后逐级汇总上报。以往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数据填报中“拍脑门”、“惯例性”等问题经常存在,对检疫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影响较大。随着信息平台的应用,检疫相关数据都是根据电子出证相关工作自动提取,其准确性、及时性显著提高,但存在一定的问题,分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产地检疫信息未能与屠宰检疫申报对应
进入屠宰场(点)的动物所附具的产地检疫相关信息,由于屠宰检疫申报不规范而部分缺失。屠宰场(点)在实施屠宰检疫申报时,为图方便,仅以入场动物中的几个批次或者某一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进行屠宰检疫申报,对出证时的产品重量进行更改, 使一部分产地检疫证明信息在进入屠宰检疫环节后中断,没有与屠宰后的动物产品形成有效的追溯性关联。
3.2 官方兽医核查不严格
宰前检疫程序实施不到位,致使部分官方兽医受理屠宰检疫申报信息时,只看厂名、时间、是否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较为重 要的信息,忽略了产地检疫证明信息的数量,以及关联性问题。
3.3 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把握
①产地检疫中用于屠宰检疫的生猪,并不能保证全部都运往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进行屠宰,有非屠宰的可能性;
②屠宰检疫模块中用于折算的比例并不总是局限于105kg,压栏生猪重量达150kg。
4 实施入场动物信息登记成效明显
4.1 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能力提高
定点屠宰场(点)入场动物信息与屠宰检疫申报互相关联,只有经出证平台进行入场登记的检疫证明信息,才能够进行检疫申 报信息提取。如果屠宰动物相关信息未经信息登记,即认为是无法确定来源的动物,便不能进行检疫申报。以此,从产地到屠宰、从屠 宰到产品上市的动物检疫相关信息形成了一个层级递进、环环相 扣的追溯体系。
4.2 数据统计简单明晰
入场登记的动物信息就是要进行屠宰的动物具体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简单明晰,规避了上报、换算数据过程中的外界因素差异。
4.3 官方兽医工作量减负增效
通过给屠宰场(点)分配固定的账号,将定点屠宰场(点)入场 动物信息与屠宰检疫申报互相关联,以及追溯平台中已有的产地 检疫证明数据,使检疫申报的受理更为直观,只需要核对检疫申报 证明的份数便可以完成申报受理工作。
5 思考建议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日益引起公众的重视,由于人力、物力、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实际监管工作受到很大的限制。
5.1 全面完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建设
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作为农业监管服务的基础数据,其统计、综合、分析能力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充分利用动物检疫出证平台中的基础大数据,摸索建立及完善动物卫生监管信息 追溯平台,实现农业生产数据真实、直观、可分析,提升综合监管服务能力,争取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全程可追溯,进而保障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疫安全。
5.2 开发动物非法调运预警功能
发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期间,跨市、跨省调运继续饲养动物有着严格的检测和监管要求,若动物以屠宰为用途经检疫合格后,未运输到指定屠宰场(点)进行屠宰,落地后继续饲养,会造成极大的动物疫病防控风险。建议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在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开通动物非法调运预警功能,若动物离开产地或经过省界间检查站后的检疫证明信息未在指定屠宰场(点)进行入场信息登记,则平台会自动对异常数据信息报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点追踪溯源,防止动物疫情人为扩散,也得动物检疫相关大数据的综合、整理、分析更有价值。
作者: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范治斌
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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