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1号,公布了农业农村部决定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
其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
1.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所需的证明文件,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使用一类病院微生物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
2.申请进口兽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
3.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所需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
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
1.兽药注册需要提交的证明性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临床试验批准文件、使用一类病院微生物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
2.部本级兽药广告审查所需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的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
3.高致病性动物疫病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提交的证明,拟使用实验室的同意使用证明材料,取消后提交书面承诺。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决定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另行修改。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22日
附件一: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2: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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