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3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防治动物疫病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实验室体系建设,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支撑,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农医发﹝2016﹞13号),我部指定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相关实验室为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指定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相关实验室为国家非洲猪瘟专业实验室;指定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和华南农业大学相关实验室为国家非洲猪瘟区域实验室。上述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工作。我部将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名单
农业农村部
2019年2月27日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关乎动物健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5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