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环境排放有明确的规定,需要遵守和执行与人药生产企业同样的环保法规、排放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8-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空气以及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等。
我国兽药企业有1700多家,其中只有少数企业是原料药生产企业,大部分兽药生产企业为制剂企业。制剂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发酵、合成原料能力,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很少,尤其是消费者关心的抗生素废物(含抗生素的废水和菌渣等)排放极少。
兽药生产企业的环境排放监管属于当地环保部门,兽药生产企业立项、建造和在生产运作前,取得环保三同时评估,并获得当地政府的环保许可。企业在运作期间,需要周期性自我评估,实施环境保护相应行动和措施,以符合以上相关法规,环保部门对兽药厂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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