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了解《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完善动物检疫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为修订“两个办法”提供决策依据,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两个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本次立法后评估主要对制度的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一)实效性。“两个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实现,立法宗旨是否得到贯彻,哪些方面已经得到规范和解决,哪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二)合理性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设定的检疫申报、产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检疫监督等制度、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管理和畜牧业生产的需求,哪些规定已经不适用。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设定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等制度,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生产需求,哪些规定已经不适用。
(三)协调性。“两个办法”的配套性规范是否齐备,哪些方面需要补充,哪些方面需要修改。
(四)可操作性。“两个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二、评估方式
本次立法后评估主要采取自评估、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三种方式。
(一)自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医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情况进行自评估,主要包括各地在贯彻落实“两个办法”过程中,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创新,规范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强化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实地调查。由我部组织有关专家,赴上海、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北、福建、广西、云南、四川、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管理相对人了解“两个办法”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进一步完善“两个办法”及相关立法的建议。调查人员实地走访省级和5个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5家饲养场(户)、5家屠宰加工场、5家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2家动物产品贮藏场所、2家无害化处理场。调查了解“两个办法”的各项制度、措施的实施情况。具体调研时间另行通知。
(三)问卷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及计划单列市兽医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完成调查问卷的发放、填写和回收上报等工作。调查问卷请从:nyb2015@qq.com或nyb2015@163.com邮箱下载,密码:abc123。
1.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及计划单列市和设区的市兽医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填写附件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附件3、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件5。
2.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随机选择10个县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0份问卷中至少有三份由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填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分别填写附件1、2,附件3、4和附件5。
3.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随机选择10家饲养场(户)、5家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10家屠宰加工场、2家动物产品贮藏场所、2家无害化处理场、1家动物隔离场填写附件6。
4.调查问卷下载后直接在电子文档上填写,填写后直接保存,无需打印,也不回收纸质调查问卷。
三、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评估报告,2008年1月1日以来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动物检疫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程、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答复等)和调查问卷电子版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由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指导、兽医局组织,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具体承担,并抽调部分省份有关专家参与实地调查。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调查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抽调骨干人员,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工作时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保证工作质量。要通过调查工作全面总结“两个办法”在本地落实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的落实,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等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兽医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要及时将调查问卷发放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并按规定时间填写、回收、上报。
(三)密切沟通配合。请实地调查省份按照实地调查方案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实地调查的各省专家所在单位要确保专家按时参加实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 张志远
电话:010-59191431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件: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兽医主管部门)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兽医主管部门)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行政相对人)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0日
原创文章,作者:刘 少娟,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