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于2013年9月11日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并施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将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兽药经营的格局也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动物养殖场使用兽用处方药受到限制
过去,养殖场用药可以随便从兽药生产企业或兽药经营企业采购。今后,只有配备注册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养殖场,才允许不用兽医处方,直接采购兽用处方药;但其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兽医处方笺,具体期限由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底。
可以自行采购兽用处方药的养殖场,要建立兽药采购、保管、使用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健全兽药贮存、保管设施。在药房内兽用处方药要与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存放。
配备在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的乡村兽医的养殖场,可以自行采购列入农业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尚未出台)的兽药。
没有配备注册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或登记的乡村兽医的养殖场,不得自行采购、使用兽用处方药。
养殖场必须如实填写用药记录,妥善保存兽医处方笺。
兽药经营单位生存空间进一步缩小
近几年,随着规模化养殖的发展,养殖场直接从兽药生产企业采购兽药的比重上升,兽药经营单位只能面向中小型养殖场(户)。实行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后,兽药经营单位雪上加霜,今后只能以经营兽用非处方药为主。
目前,绝大部分的兽药被列入《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如果经营这类药品,兽药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2、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3、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4、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以上要求都比较容易做到,关键是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笺方可出售。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营业地点不能注册为兽药经营单位,也就是兽药经营单位没有自己的能开处方的兽医人员。兽医处方只能由动物诊疗机构或驻场的注册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开具。
如果养殖场有注册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他们将从兽药生产企业直接进药;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开具处方后,会在药房直接售药,兽药经营单位销售兽用处方药的比例将会急剧下降。
兽药经营单位要主动与动物诊疗机构或聘有注册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养殖场联合,承担他们的药房职能,负责兽用处方药的采购供应。
动物诊疗机构面临良好机遇目前,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主要分布在动物诊疗机构。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后,开具处方并销售兽用处方药将成为动物诊疗机构的一大业务。因此,动物诊疗机构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1名以上的执业兽医师,并在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动物诊所要有1名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要有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2、规范填写兽医处方笺。兽医处方笺应当载明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及数量;诊断结果;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3、按规定保存处方笺。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兽药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将会改变
过去兽药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途径主要是由兽药经营单位代销,或直接销往动物养殖场。今后销往兽药经营单位的比例会大幅下降,兽用处方药只能销售给配备注册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养殖场(区)。动物诊疗机构将会成为兽药生产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抢夺先机,主动与动物诊疗机构搞好合作,切实抓好兽用处方药的推广销售。
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兽药生产企业要在兽药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乡村兽医的作用将会得到进一步发挥
目前,城区动物诊疗机构以治疗宠物为主,畜禽患病主要由驻场兽医或乡村兽医负责治疗。乡村兽医既可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又可按农业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开方售药。
今后,兽药经营单位没有处方笺不得出售兽用处方药。没有注册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养殖场,不得自行购买兽用处方药,因此乡村兽医的业务将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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