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是仔猪贩运的高峰期,许多仔猪是来自四川、甘肃、河南等省,疫病传入风险很高,为了维护正常的动物防疫秩序,保障青海省湟源县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严防外源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湟源县将严厉打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贩运仔猪的行为。
一、达不到下列条件的,一律不准贩运:
1、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没有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仔猪隔离场所。
二、若达到以上条件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运:
1、仔猪贩运户从省外调运仔猪应事先到动物卫生监督所登记备案、现场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后才准予调运审批。
2、拟调运仔猪应填报备案审批单,在网上进行审报。
3、经备案审批的仔猪到达目的地后,由货主持备案单、运输检疫证明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
4、由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查证验物,确定程序合法、临床检查健康的在隔离场所观察15天后可分散贩运。
如仔猪贩运经营户不按上述调运程序进行,盲目从异地引进仔猪,将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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