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是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内部管理,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因此强化内部监督,纯洁执法队伍,加强人员管理,提高自身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坚持职业操守,敬业勤职的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法和配套法规,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达到切实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之目的。
1 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
1.1执法主体不合法。 一是名称不合法,《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只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具有排他性。除此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都没有资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法律授权的动物卫生执法机构,像目前“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检疫站”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严格意义上讲如引起诉讼是要败诉的。二是由于县局领导主观因素,部分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县财务不独立,有的县无单独的罚没许可证,有的县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1.2动物卫生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1.2.1有的执法人员只收费不检疫,出卖检疫证明,属于渎职行为。 个别基层检疫员在未见动物情况下,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农业部俗称的“隔山开证”。 有的执法人员对经营动物产品门市和屠宰禽的小作坊每月定额收取一定的费用,不出具检疫证明,等于检疫员纯粹是收费员;货畜主能从检疫员那里买到空白检疫证明,出卖检疫证明,拿法律文书当儿戏。有的县、市存在非检疫人员检疫出证,检疫票证随意发放,协检员可以出证,检疫员、协检员的家人可以出证,甚至畜货主也可以出证。 1.2.2有的县存在乱罚款、乱收费现象。 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对非管理相对人(如经营驴肉火烧店和肯德基快餐店)进行处罚,有的县对动物诊疗机构每年收取360元服务费。县与县相邻地检疫收费随意降低标准反映突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执法形象。有的县检疫员做起了中介,违法从事动物屠宰、收购、运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活动。 1.2.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存在有法不依,随意发证的现象。对大型饲养、屠宰企业疏于监督。 一是扩大发证范围,对动物产品经营户依然发证,有的甚至发到冷库和饭店并且继续收费;二是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饲养场、屠宰场随意发证,不是严格动物防疫条件而是依管理相对人的需要而发证,如企业为销售产品,争取项目补贴,办理营业执照等等;三是地方官员的长官意志,某县县长给局长打电话,让送个证去,不看条件看官员的脸色,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验收流于形式。一些屠宰企业动物入场时,检疫员根本不回收检疫证明,也不及时做好记录,只是在被检查时补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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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刊于本杂志2013年3月刊,可从知网下载或向本刊订阅。
原创文章,作者:刘 少娟,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