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印发《致全市广大生猪从业人员的 公开信》的通知

重庆市关于印发《致全市广大生猪从业人员的 公开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广大生猪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汇总国家以及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和事项,起草了《致全市广大生猪从业人员的公开信》,请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翻印,并将该信送达广大生猪从业人员。

特此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致全市广大生猪从业人员的公开信

全市广大生猪从业人员:

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广大生猪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今年8月初至今,全国共有9个省相继发生33起非洲猪瘟疫情,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生猪16万余头。尽管疫情形势不容乐观,但是通过采取严格监管流通调运、强化疫情普查、禁止泔水饲喂等措施,是能够有效防止疫情传播蔓延的。为此,现将国家以及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和事项致广大生猪收购贩运、运输、养殖、屠宰等环节的从业人员,希知照执行,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共同努力。

一、全面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有关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政策。

(一)我市禁止调入疫情发生省份的生猪及其产品。

(二)我市禁止调入与疫情发生省份相邻的省份的生猪。

(三)我市禁止调入经陆路运输途经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生猪。

(四)我市允许调入与疫情发生省份相邻的省份的生猪产品。

(五)我市允许调入经陆路运输途经疫情发生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生猪产品。

(六)市外调入我市的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经调运前备案审批、调运中指定道口检查站检查签章、调入后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

(七)截止2018年10月1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省份有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8个省,相邻省份有河北、山西、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湖北、陕西、宁夏、甘肃10个省市。疫情发生省份及相邻省份的动态调整以农业农村部网站(www.moa.gov.cn)正式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生猪养殖场(户)要进一步强化生物安全意识,禁止使用未经高温消毒的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三、生猪养殖过程中,如已经按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出现高发病率和死亡率;生猪养殖、运输过程中,如发现生猪不明原因发病死亡或出现发烧、扎堆、咳嗽、呼吸困难、便血、耳朵发绀等症状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按规范严格对死亡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调运生猪应经养殖场(户)申报检疫,并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自觉接受指定道口检查站、高速公路检查站、省际公路检查站和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经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应向收费站人员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接受检查。

六、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必须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装载卸后要自觉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要主动详细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承运人联系方式、运载时间、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七、运载生猪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粪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便于清洗、消毒。对残留的粪尿、饲料、垫料等废弃物收集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丢弃;对装载笼具、工具用具及车辆彻底消毒。

八、经营、运输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规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对从禁止调入省份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将进行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的从业人员承担。对造成非洲猪瘟疫病传播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生猪收购贩运、运输、养殖、屠宰等环节从业人员,请共同把好防疫关口,严防疫情发生。希望大家严格遵守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打赢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狙击战”,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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