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1月20日我社在《中国动物保健》杂志网站及公众号发布了《 [社会监督]凉山州包虫病犬驱虫药政府招标验收三疑问》一文,次日13点21分收到了凉山州卫计委的回复邮件,我们欢迎凉山州卫计委的处置效率和对中标产品做暂缓验收的决定。

我们注意到凉山州卫计委在回复函表示“本次招标产品参数要求为‘具有强烈诱食性,在不需要另外包裹诱食成分情况下,农牧区犬只药物自动吞服率在 80%以上’”。这样的产品参数是总结了多年包虫病防控工作的经验,是包括包虫病防控专家和农牧民等各界人士的共识。

但把这个参数要求理解为“并未明确要求采购的产品必须是添加”诱食成份”的产品”。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所以“具有强烈诱食性”和“添加‘诱食成份’”是不是同一个概念,是我们和凉山州卫计委方面需要进一步商榷的地方。

尽管有吡喹酮片生产资质的厂家有几十家,但因按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质量标准生产的吡喹酮片不具诱食性。如果具有强烈诱食性只有通过添加诱食成分才能实现,那么凉山州本次招标产品参数的要求实际上就是明确要求采购的产品必须是添加“诱食成分”的产品。而该产品只能是吡喹酮咀嚼片,因为它是目前农业部批准的唯一具有诱食性的吡喹酮产品。

众所周知,吡喹酮本身不但无诱食性,还具有犬只讨厌的苦味和气味,所以过去的吡喹酮片“需要另外包裹诱食成分”才能让犬只吞服。本次中标的产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标准生产的吡喹酮片。据此可见,如果中标产品有强烈诱食性,毫无疑问中标产品添加了可散发犬只喜欢的气味的辅料成份,经查阅,在2010年版和2015年版兽药典中并没有收载这类辅料成份;2010年和201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凡例均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本兽药典中收载的制剂产品中不允许添加本兽药典记载以外的辅料成份;按兽药管理相关条例,这种行为属违法违规添加。反之,中标产品如果没有诱食性,即没有犬只喜欢的气味和味道,无疑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参数,那么,这样的产品是不应当中标的。

目前,凉山州卫计委“已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中共凉山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我委纪检组的监督下,封存了中标单位暂存于我委和越西县疾控中心的药物。下一步,将在中标单位代表、我方代表、社会监督代表同时在场的情况下,邀请州农牧局兽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取样,并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检验。”

有关兽药质量标准问题,公众可咨询全国兽药最高监管机构——农业部兽医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10-59192829

以下为凉山州卫计委的复函

 

【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凉山州包虫病犬驱虫药政府招标验收有关情况的函

《中国动物保健》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十分感谢贵公司认真履行社会监督责任, 从专业角度对我委承担的凉山州包虫病犬驱虫药政府招标验收工作提出了恳切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我方所购药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2017年l月20日21:00,我委在贵公司网站发现题为《[社会监督]凉山州包虫病犬驱虫药政府招标验收三疑问》的文章,立即组成专项工作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基本情况

2016 年7月4 日,按照省级安排,我委委托凉山州政府采购中心对包虫病犬驱虫药品(兽用吡喹酮片)进行公开招标,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提出的质疑、投诉或举报. 首次招标因”通过资质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2016年11月1日,我委再次委托凉山州政府采购中心对该药品进行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期间,亦未收到任何单位提出的质疑、投诉或举报。第二次公开招标由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中标。2016 年11月18日,州政府采购中心在省政府采购网对本次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的有效质疑、投诉或举报。

二、验收工作情况

2017 年1月9 日,我委向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2016年包虫病防治犬驱虫药品(兽用吡喹酮片)进行验收的函》,并抄送贵公司。2017年1月18 日,由凉山州卫计委、州农牧局、州政府采购中心、州疾控中心相关人员共7人组成的验收专家组,对本次采购药品进行现场验收, 贵公司有1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按照农业部第2210 号公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 川财采(2015)3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验收专家组针对该批药品存在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问题,出具了对该批药品暂缓验收的验收报告。当日,我委向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暂缓对LSZC016-123-1号合同货物进行验收的函》,暂缓验收中标方交付的药品。

三、关于贵公司”三疑问”的说明

(一)确实存在两批次产品颜色不一致的问题

1.本次招标产品参数要求为“具有强烈诱食性,在不需要另外包裹诱食成分情况下’农牧区犬只药物自动吞服率在80%以上”,并未明确要求采购的产品必须是添加“诱食成分”的产品(即由未中标方之一“四川恒通兴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北京中农华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吡喹酮咀嚼片。)

  1. 本次验货过程中,厂家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要求,提供了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出具的对本批次产品的抽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二〇一五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 结果符合规定”。验收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予以采用。
  2. 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参与了我委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两次包虫病犬驱虫药品(兽用吡喹酮)招标项目,贵公司所提出的“灰色样品”为第一次招标过程中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样品( 生产批号: 20160602),因该次招标废标,样品失效。 第二次招标中标样品生产批号为20160701,外观颜色与交付药品一致。但在验货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将该公司在第一次投标中提供的“灰色样品”作为验收比对样品,致使出现了颜色不一致的问题。

(二)确实存在不赋二维码的问题

在验收现场,贵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首先发现验收药品未赋二维码的问题,并提交现场专家讨论,因部分专家对相关规定执行的具体时间存疑,协商在验收最后阶段再行查阅相关文件予以确定。在专家组汇总验收意见期间,经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发现中标单位交付的产品为2016 年12 月27 日生产,不符合农业部第2210 号公告“2016 年7 月1 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对此专家组一致同意对该批药品暂缓验收,并立即书面通知了中标单位。

(三)确实存在现场不予封存取样的问题

本次采购合同约定: “乙方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验收过程中,专家组对该批药品“未赋二维码”的情况存疑、认为如该批药品不符合收货要求将不予通过验收,则不存在封存、取样等后续工作。因此,验收现场未对该批药品现场封存取样。

目前,我委已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中共凉山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我委纪检组的监督下,封存了中标单位暂存于我委和越西县疾控中心的药物。下一步,将在中标单位代表、我方代表、社会监督代表同时在场的情况下,邀请州农牧局兽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取样,并送中国兽药监察所检验。如取样检验报告表明该批药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不予验收,并依法追究中标公司责任。

再次对《中国动物保健》杂志社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给予我委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与贵公司的合作,主动接受贵公司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合规、合法运行。同时,也衷心希望贵公司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委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我委的监督力度。

附件:1. 关于凉山州卫生计生委包虫病犬驱虫药品(兽用吡喹酮片)的验货意见

  1. 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暂缓对LSZC016-123-1号合同货物进行验收的函

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附件1

关于凉山州卫生计生委包虫病犬驱虫药品

(兽用吡喹酮片)的验货意见

 

由州卫生计生委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的包虫病驱虫药品(兽用吡喹酮片)经专家组仔细查验后形成如下意见:

该批药品包装违反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之“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和“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规定,专家组一致同意对此批药品暂缓验收。

验收专家组签字:

 

2017年7月18日

 

【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监督反馈】凉山州卫计委积极回应:暂缓验收

附件2

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暂缓对LSZC016-123-1号合同货物

进行验收的函

 

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

我单位为凉山州卫计委包虫病犬驱虫药品(兽用吡喹酮片)(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SZC016-123-1)之甲方,2017年1月18日上午9:00,我方组织由州卫生计生委、州政府采购中心、州畜牧局及部分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在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你单位中标的兽用吡喹酮片进行验货,验货过程中接受《中国动物保健》杂志进行社会监督。在验货过程中,社会监督方提出你单位产品未按农业部要求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二维码”,经专家组查询相关文件后讨论认为,本次货品包装上却无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规定之“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用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虽然该产品为政府采购的免费药品,且产品包装上印制有“免费药品”字样,但同样应当遵守该公告之“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用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因此,专家组一致同意此批货品因包装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要求,暂缓验收,根据本次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ZC016-123-1)第四条相关内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善包装,我方将择期再次组织验货。

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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