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内人员;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且取得“动物检疫员”或“动物防疫监督员”资格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
11月26日前,省、市、县三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审核确定本级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并进行公示。符合条件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农业厅发文件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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