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严厉打击“炒猪”行为!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严厉打击“炒猪”行为!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农办牧〔2020〕3号)精神,严厉打击“炒猪”行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排查,建立监控网络

各地要高度关注部分地区出现的“炒猪”行为,立即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炒猪”团伙,是否存在非法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拉网式排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迅速在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环节开展排查,关注生猪销售价格异常地区,涉嫌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联合开展网上生猪销售信息排查,关注网络平台来源于本地的生猪销售信息,特别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涉嫌诈骗、标注虚假信息的,坚决取缔非法交易。排查工作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各市要对排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二是梳理举报信息。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对涉及生猪异常销售、调运、屠宰的举报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分析是否存在“炒猪”嫌疑,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并立即开展核查处理。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分别设立“炒猪”行为举报电话,第一时间安排核实工作,深查细究,处理到位。

省农业农村厅涉嫌“炒猪”行为举报电话为025-86263366,省公安厅涉嫌“炒猪”行为举报电话为025-83525568。各市县要参照省级做法设立举报电话。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各地要坚持监管与查处相结合,建立部门相互协作的长效机制,为恢复生猪生产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抓好日常监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疫情排查和处置,发现猪源来历不明或猪群异常情况的,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组织非洲猪瘟抽样检测,一旦检测阳性,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规定及时报告、规范处置;严把产地检疫关,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屠宰入场关,严格查验、及时核销入场生猪检疫合格证明;严把无害化处理关,严格病死猪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管理,防止病死猪流入餐桌。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经营、运输、屠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行为;对举报、排查中发现的“炒猪”行为线索,要坚持“不查清情况不放过”,查实的“不处理到位不放过”;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各地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并依法打击编造、散播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谣言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线索、移送的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一查到底;涉及黑恶势力的,坚决做到除恶务尽。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涉及检疫出证情况异常、生猪车辆运行轨迹及其他依法处罚案件的协查需求,各地公安部门要积极提供协助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各地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大工作声势

各地要积极宣传生猪检疫、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涉及生猪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知尽知。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提高警惕,积极防范,一旦发现异常线索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举报。要及时总结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炒猪团”危害严重性的认知,营造全民防“炒猪团”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20年3月31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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