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按照规定检测。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生猪批次(车次)或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所使用的检测试剂盒的技术指标科学确定。规范制备混血样品,确保待检血液样品充分混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均应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并按说明书操作规程规范开展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如实记录。鉴于目前非洲猪瘟抗原试纸条的敏感性较低,抗原试纸条只能用于病死猪快速初步检测,不得用于屠宰环节混血样品的诊断检测。
三、科学判定检测结果。若混血样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阴性,则混血样品来源生猪判定为阴性;若混血样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阳性,则混血样品来源生猪判定为可疑阳性,应立即按规定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好隔离和环境消毒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规定规范处置。
四、妥善处理剩余样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其委托的检测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阳性样品处置工作。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剩余血液或组织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严格做好清洁消毒工作。除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阳性样品,不得将阳性样品转送或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非洲猪瘟病毒,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动物感染试验。
五、强化日常监督监管。各级兽医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求驻场官方兽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本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各项要求。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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