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着重为大家梳理一下,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办的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审批程序,及几个常见问题。
服务对象:法人
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
承办主体: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联办机构:
跨部门联办:否
跨层级联办:联办机构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兽药检验机构。具体分工: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兽药检验机构负责批签发样品的抽取及双人双锁管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批签发材料的备案及批签发日常审核。
办理限制:无
办理时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必要时,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审核批签发申报资料时可对产品实施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在当年内完成。根据检验结果和申报资料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批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国家统一调拨的应急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应急批签发。
申请材料
首次批签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向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兽药检验机构提出抽样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兽药检验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抽样后由企业将抽样单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业务管理处;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检管理员自收到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签发申请受理并进行初次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批签发申请通过初次审核后,由质检管理员分发至相关检测室,如需抽查检验的,由质检管理员下达检验任务;
检验员和检测室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批签发资料的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质检管理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室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汇总,进行抽查检验的,一并汇总检验结果,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业务管理处负责人;
业务管理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以上审核意见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对予以签发的批签发资料,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副本寄回申报单位;对不予签发的批签发资料,将《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不符合规定通知单》寄回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予以签发:向企业发送1份《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
不予签发:向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各发送1份《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不符合规定通知单》。
结果送达:快递寄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10-62103581
办理方式:将有关材料送至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科技楼502业务管理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1:30;14:00-17:30。
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10-62103517
常见的问题解答
答:灭活疫苗(抗体类)每批抽取10瓶,活疫苗每批抽取20瓶,诊断试剂(盒)每批抽取5套。
2.首次申请批签发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首次申报批签发的,应填写《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或《代理机构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并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以下资料:
2.1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代理机构的《兽药进口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2生产企业《兽药 GMP 证书》复印件。
2.3申请批签发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4 申请批签发产品的质量标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对批签发结果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
答:生产企业、代理机构有对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批签发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在接到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出技术复审或仲裁检验申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收到技术复审或仲裁检验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复审或进行仲裁检验并通知申请单位。确需复审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通知申请单位。确需仲裁检验的,由农业部下达仲裁检验任务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完成检验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农业部。
常见错误示例
2.批签发目录单填写时申报产品分类有误。
3.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依据不符合规定。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标准(成品企业内控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企业未按照标准进行检验。
5.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缺乏质管部审核意见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关乎动物健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60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