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兽医谈非洲猪瘟防控10条,检疫监督部门不能坐等上门申报再检疫……

非洲猪瘟具有明显的早期发现难、预防难等特点,潜伏期长,生猪感染后,可能在 3 周内不表现出临床症状,但病毒可在这期间由这些病猪及其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屠宰、人员工具携带、长途调运、接触传播、餐厨剩余物饲喂等多种途径传播病毒。

有调查统计显示泔水喂猪传播原因占 43%,长途调运 19%,其他人员车辆等传播原因占 38%,为此农业农村部下发了禁止泔水喂猪和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八条禁令”等一系列文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还是有个别地方零星发生,笔者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认为应从10个方面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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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疫监督部门不能坐等上门申报再检疫。《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 42 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检疫票据应与平时的防疫、检查、排查数据相结合,数据申报上要统一,防止漏检和虚开检疫票。

2)生猪交易场所和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收购没有免疫证明或免疫记录不全的生猪,不得从疫区收购生猪。进入市场前要严格审查免疫、检疫票据,防止免疫不到位的动物进入交易场所,由非法入场变合法调运。

3)加大对非法调运打击力度。由于我国居民普遍喜食鲜肉,这就造成了大量生猪长途调运,调运的猪肉及其产品可能在非洲猪瘟潜伏期,且带毒,未经检疫非法调运,逃避检查由此引发疫情;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后,各地由于价格差异,不排除有人铤而走险非法调运,公安交警应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冷鲜运肉车辆和厢货车辆的检查,严防私自调运生猪及冷鲜猪肉。

4)运输车辆的消毒和经纪人的管理没有跟上。运输车辆所有人和生猪贩运经纪人,应该通过培训学习传染病基础知识和消毒灭源操作要领,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生猪拉运或贩运经纪工作。

5)屠宰场是肉品走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

①要严格生猪入场查验,严查来源、检疫证明、标识,不能从疫区收购生猪;

②如实记录宰前、宰中、宰后及流向信息,发现脾脏、淋巴结等疑似病变的要及时报告;

③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场通道、待宰圈舍、生产车间的消毒和记录;

④屠宰场应具备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的设施及能力,在非瘟流行期间对所有胴体用拭子采血(组织液)编号,30~50 头一组混样提取非洲猪瘟核酸进行筛查,保证流向市场的都是健康食品。

6)提高养猪场生物安全级别,包括场址选择、场内布局、饲养管理及严格的消毒制度。畜禽健康养殖的生物学安全措施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排除疫病的威胁,保证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保持畜群的高生产性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7)对养殖畜禽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措施。每批畜禽在转移调走之后,要对畜舍进行彻底消毒处理再引进下一批动物进行饲养。

8)引种时一定要首先了解种畜产地疫情状况,种畜的健康状况以及免疫状况。注意种畜引入后至少需隔离1个月,确保健康后方可入群。

9)在养殖场内发现患病动物时,应立即送隔离室进行严格的临床检查和病理检查,以便及早确诊,集中烧毁或深埋,不能乱扔或食用。

10)增加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助,村级防疫员队伍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和畜产品安全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主体力量,待遇低、心不安难留人,建议适当增加补助,便于尽早发现,尽快控制,严格处置,将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尧都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梁先红、尧都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王志东

原标题:非洲猪瘟防控10条

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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