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19年第42号(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称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越南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公告要求一是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二是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是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是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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