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局:
2018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我局和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相关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依法取缔不符合法定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有效保证了屠宰环节疫情稳定。为了巩固防控工作成效,建立防控工作长效机制,现就后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2018年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其他生猪屠宰厂(场),必须停止生猪屠宰活动,撤出官方兽医,停止检疫出证。地方政府认为情况特殊,确需生产的,由县、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意见逐级报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对上述停止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县、市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报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文件要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省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自2019年3月1日起,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2018年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B类生猪屠宰企业)纳入“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企业相关信息、证照于2019年3月8前登记、上传完毕。届时,未纳入“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管理的屠宰企业将无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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