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2019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15日
一、总体要求
(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 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 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 关企业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 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 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除上述规定外,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其他动物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并报农业农村部。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 灭计划(2016— 2020年)》要求,在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可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农村部。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奶畜是否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 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牛的个体检测阳性率≥1%或羊的个体检测阳性率≥ 0.5%的养殖场,需采取免疫措施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 上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 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 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 关文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 内 动 物防疫工 作 负 总 责, 组 织 有 关 部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落 实 强 制 免 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 主管 部门 具体组织实施强制 免疫计划, 负 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 拨、 保存和 使用 监管。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国 家兽医 参考实验室负 责开展使用 环节强制 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负 责对养殖场户 履行强制 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会同 省级财政部门 做好强制 免疫疫苗的采各级畜牧兽医 部门 要积极协调 同 级财政部门, 确 保强制 免疫补助经费( 包括疫苗采购费用 及器械耗材、劳务、人员 防护、 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 落实到位。 加强经费 使用 监管, 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 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 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 一) 制 定实 施方案。 各 地 应 按 照 本 计 划 要 求, 结 合本 地 实际, 及时制定本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强制 免疫计划 实 施方案和 技术方案。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 对散养动物, 采用 春秋两季集中 免疫与 定期 补免相 结合的方式 进行, 有 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 二) 规范疫苗采购 和使用 管理。 各省 级畜 牧兽医 主 管 部门要会同 省级财政部门, 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疫苗供应, 有效防范 和 化解廉政风险。 各地应 建立健全本部门 疫苗采购制度, 完善内 部管控体系 , 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 疫苗采购应以 质量、 免疫效果、 价格和 售 后服务等综 合指标为 评判 标准, 并自 觉接受纪检监察和 社会监督。 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 标、 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 使用 范围 宣传。 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专人专户 专账管理。 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 台账制度, 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 度, 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 三) 推进“ 先打后补”。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 明 确强制 免疫“ 先打后补”时间 表、路线图, 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确保辖区内 规模养殖场在 2020 年全面实现“ 先打后补”。 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 实行“ 先打后补”, 实现养殖场户 自 主采购、 财政直补; 对目 前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 , 可暂实施省级疫苗集中 采购, 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有序引 导社会力 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 四) 组织 技术培训。 中 国 动 物疫病 预防控制 中 心 在春季 集中 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 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 免疫技术培训。
( 五) 规范免疫操作。 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 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同 时, 要及时制 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 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 六)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 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 、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 七)落实报告制度。 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 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 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
( 八) 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 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 规定要求的, 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 ,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 确保免疫效果; 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农村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 免疫义务、 因 免疫不到 位引 发动 物疫情的 养殖单位和个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 。全面实施兽药“ 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测, 对监测结 果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发布。
七、经费支持
按照《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医发〔 2016 〕 35 号) 要求, 对国家确定的强制 免疫病种, 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 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 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 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 免疫效果监测 评价和 人员 防护 等相关防控工作, 以 及对组织落实强制 免疫政策、 实施强制 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 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八、其他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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