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委:
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和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18]3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抽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样范围
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所有生产企业,2018年7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生产的所有批次的血液制品。各市饲料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许可证核发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抽样工作,做到应抽尽抽。
二、抽样数量
每家生产企业抽样范围内的每批次血液制品至少采集3份样品,每份样品约500克,1份企业留样备查,2份送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取1份样品进行检测,另1份由实验室留样备检。
采样人员必须使用一次性手套和单独采样工具,每采集1个批次样品要更换手套和采样工具,避免交叉污染。
三、采样和检测单位
采样工作由各市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检测单位通知当地饲料管理部门和送样单位,当地饲料主管部门监督送样单位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
四、其它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含猪血猪用饲料管理作为当前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按照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和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确诊为非洲猪瘟阳性的样品,由各地饲料管理部门监督血液制品企业通知涉及阳性样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要求处理。
(三)各市于9月21日前完成样品采集工作并送达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9月29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省农委畜牧业处。在抽样范围内的血液制品如已销售无库存产品,应抽取留样。
联系方式:省农委畜牧业处,冯三令,025-86263917;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妍,025-86263452。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来源:江苏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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