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调运车辆监管 严防非洲猪瘟蔓延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答记者问

强化调运车辆监管 严防非洲猪瘟蔓延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答记者问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就非洲猪瘟应急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要求。就公告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出台生猪运输车辆监管的措施,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在14个省份发生,已传入我国南方腹地生猪养殖大省。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内蒙古、河南的非洲猪瘟疫情均是跨省调运生猪引发的,而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个别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强化车辆的监管是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应对这些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疫情继续发展蔓延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已对活畜禽承运车辆备案作出了明确部署,我部《公告》就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问:为什么提出生猪运输车辆条件?

答:生猪等活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个体间交叉感染、群体间以车辆为媒介感染等风险,其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也可能将动物疫病传入途经地。满足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猪运输车辆,能够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在运输途中传播扩散。因此,《公告》中明确规定了车辆应满足的条件,进一步规范运输车辆及调运行为,有利于推进解决“活猪到处运,病毒跟着跑”的问题。

问: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如何进行备案?

答:运输生猪车辆的备案申请主体是承运人,承运人首先应当确保生猪运输车辆符合《公告》列明的条件要求。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向承运人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要现场核实相关信息,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公告》列明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备案表。备案过程中要准确记录备案车辆的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按要求详细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问:为什么要对生猪运输活动提出要求?

答:《公告》对生猪运输活动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出于防范和追溯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要求承运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保存相关信息是防范和追溯非洲猪瘟继续经调运扩散蔓延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要求承运人对车辆清洗消毒,可以有效清除车辆携带的病原体,阻断病原体以车辆为媒介传播扩散,从而保护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另一方面,是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我国国土幅员辽阔,气候差异较大,容易造成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应激反应,甚至死亡,存在引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可能。因此,《公告》对生猪运输过程中的饲喂饮水、装载量和装载密度、温度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降低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的风险,也体现了《良好农业规范》(GB/T 20014.11-2005)对运输过程的具体要求。

问:《公告》发布后将如何加强监管?

答:一方面,《公告》中明确提出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要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另一方面,我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等行为,真正形成监督执法的强大合力,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严厉惩处和有效震慑。

原创文章,作者:miaomia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55983

(0)
上一篇 2018年11月6日 下午6:46
下一篇 2018年11月6日 下午5:42

相关推荐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8批次肉类抗菌素超标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及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乳制品等3类食品37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66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其中,肉类及其制品179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占4.5%;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4批次和乳制品11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涉及的标称生产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

    监管 2016年2月25日
  • 动物诊疗环节管理和执法需认清三个概念

    在动物诊疗环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有三个概念容易混淆,造成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应用不准确。 一是“动物诊疗活动范围”,是指动物诊疗许可证中许可的动物诊疗活动范围,如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绝育手术,意在区分动物医院和诊所,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二是“执业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师执业证》或《中华人民…

    政策 2018年1月18日
  •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努力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组织领导 2014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开局良好,各级农牧部门一手抓监管职责调整,一手抓屠宰行业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

    政策 2015年2月4日
  • 防止非洲猪瘟疫情蔓延扩散,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11月2日,农业农村部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组成联合督导组,赴山西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导。督导组组长、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意义,逐级压实责任,强化措施落实,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督导组对山西太原阳曲县疫区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等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导,并组织召开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导…

    2018年11月4日
  • “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App)上线

    日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开发的“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App)正式上线。公众免费下载手机客户端后,就能通过手机轻松查询兽药基础信息数据和兽药产品追溯信息,方便快捷地掌握信息的更新状态和兽药产品的流通状况。 “国家兽药查询”手机客户端(App)分为安卓版和苹果版,可涵盖目前市场上95%的手机用户。安卓版和苹果版手机用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扫描二维码或网页下载…

    政策 2015年3月10日
  • 国家邮政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寄递渠道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1月1日召开的全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邮政局第一时间下发紧急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寄递渠道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

    2018年11月6日
  • 农业部公布2013年3月份非法企业名录

    2013年5月9日,农业部发布农医发[2013]17号文件,列出2013年3月份非法企业12家,同时指出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   标称河北地区的企业:河北鑫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称山西地区的企业:山西省大同市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称上海地区的企业:上海富威兽药有限公司、上海华美动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标称江西地…

    监管 2013年5月30日
  •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铁腕治违法环保亮利剑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铁腕治违法环保亮利剑 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 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作为…

    政策 2015年1月19日
  • 韩国拟修订畜产品细菌标准

    2012年1月,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MIFAFF)动植物渔业检验检疫局QIA公告No.2011-93,拟修订畜产品细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关于副溶血性弧菌的不得检出的词句仅适用于含有添加海产品的畜产品;–将自动化的最近似值方法增加到总好氧菌、大肠菌数和大肠杆菌计数的测试方法中;–修订了关于布鲁…

    标准 2012年2月14日
  • 5家兽药企业划入为重点监控企业——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全国31个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完成了2014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药(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4618批,合格4385批,不合格233批(附件1、附件2),合格率为94.9%,比2014年第三…

    政策 2015年4月3日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中国动物保健》杂志投稿邮箱:zgdwbj@163.com。如果您浏览到页面信息存在问题,请将该页的链接发送至publisher@zgdwbj.com。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