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2005年,我部和卫生部建立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配合。近年来,两部门共同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十三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和《全国包虫病等重要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16—2020)》,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强化对地方防控工作的指导,有序推动防治工作的开展。据统计,2013—2017年,全国犬、牛、羊包虫病平均个体感染率降幅达24%、52%、46%。2015年,全国所有省份达到家畜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2017年,四川省达到家畜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据此,我部制定印发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配套规章,明确要求调运的种畜必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相关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合格,进一步规范了种畜的检疫审批、产地检疫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种畜禽时,应该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据此,我部制订印发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要求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畜禽须随带加盖种畜禽生产单位公章的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禽系谱。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我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加大种畜禽市场监管力度,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我部等有关部门不断加强疫情监测。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重点人畜共患病纳入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报告和管理,报告系统覆盖全国近8万家医疗卫生机构。制定不同人畜共患病监测方案,结合疾病流行特点在重点地区设立人畜共患病监测点并根据疫情的流行变化趋势调整监测点布局,了解人间疾病流行规律。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布病诊疗指南、狂犬病预防控制指南,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的培训,规范诊疗程序,提高诊疗能力。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引种调运检疫监督,加强疫情监测和传染源管控,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有效维护畜牧养殖业精准扶贫项目中的公共卫生安全。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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