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为全面掌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职所需财政保障情况,我部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暂停征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请各地结合本省情况按照调研提纲(附件1)组织好调研,并于7月底前将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表格(附件2、3)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兽医局,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我部将根据情况赴重点地区开展调研,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吴学宝
联系电话:010—59192834、59191855(传真)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件:
1.调研提纲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情况表
3.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附件1
调研提纲
一、动物检疫工作实施主体情况
省、市、县(含派驻乡镇分所、动物检疫申报点、派驻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室、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单位性质、财政供给方式、人员编制及配备,是否实施综合执法、改革后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等情况。
二、动物检疫工作情况
(一)财政保障情况。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暂停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动物检疫职责所需经费财政保障情况。
(二)产地检疫工作情况。
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总体情况。犬猫,小反刍兽疫,家禽H7N9流感,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是否按规定凭实验室检测报告出具检疫证明,相关工作开展以及上述动物疫病检测实施主体、经费解决方式等情况。
(三)屠宰检疫工作情况。
本地区屠宰检疫工作总体情况,向屠宰企业派驻或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情况,官方兽医(包括协助检疫人员)数量与屠宰检疫工作需求情况。2015年以来,官方兽医违规检疫、官方兽医违规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四)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审批工作情况。
本地区审批工作总体情况,下放情况以及下放至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行性。
(五)对依法查处的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情况。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按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进行了处罚,并按规定实施补检或没收销毁的工作情况,实施补检、没收销毁工作经费来源情况。
三、暂停收费后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附件2
附件3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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