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3号)的要求,为了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省畜牧总站制定了《关于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规模化养殖场清查的通知》,现将通知如下:
一、目的
摸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二、原则和要求
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逐一开展清查。
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清查登记。
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按照地域管辖权限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需要扩大清查范围或增加清查内容。
三、对象、范围和内容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清查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养殖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及规模。
四、组织实施
(一)清查准备
国家普查机构根据国家工商、税务、质检、统计、农业等名录数据筛查整合得到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后分解下发。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收集辖区内现有工商、税务、质检、统计、农业等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本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二)普查分区
普查小区是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基本地域单元,凡包含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地域范围,都须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划分原则上按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确定。对于坐落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矿区、院校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经济体,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划以外的普查小区,按照临近原则归入相近的行政区域。如确属普查工作需要,且有独立、完整的地理区域,可单独划分普查小区,但需报上级普查机构批准、备案,统一编码。
各级普查机构以目前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地址代码库为基础,按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普查小区、确定代码,普查小区对应12位代码。对于个别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小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拆分,并明确边界,在原12位代码后增加1位顺序识别码。发生较大区划变更或尚未得到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所有普查小区都应有完整、封闭的边界,小区的交界地要具体明确,可选用道路、河流、建筑物等明显的地址点标示边界。普查小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小区之间,不得重叠、遗漏。普查小区边界仅用于污染源普查工作,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行政管辖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当地具备管辖权的上级普查机构统一协调划分。
(三)摸底清查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分区和清查基本单位名录,组织清查,明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的区域范围及清查对象,落实责任。按小区实地访问、逐户摸底排查,参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册(库),排重补漏,核实完善清查对象信息,填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附1)。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核。以复核对象辖区内所有普查小区为总体,按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普查小区进行复核。地市级普查机构复核抽样要覆盖所有的区县和所选取的普查小区样本范围内所有清查对象;省级普查机构复核抽样要覆盖所有的地市和所选取的普查小区样本范围内所有清查对象。抽样比例和方法另行规定。
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请于5月21日前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交到黑龙江省畜牧总站,省站将于6月上旬进行抽查验收。邮寄地址:a86383524@163.com,联系电话:0451-86383524,联系人:孙喜林,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
附件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doc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5月14日
原创文章,作者:Charlotte,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zgdwbj.com/archives/5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