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重点监控企业产品以及回函不确认产品较多的企业产品、近3年未被抽检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新建或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40%;进口兽药产品应有一定比例,进口口岸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2018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的抽检批次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20%。
抽检样品的取样
从使用环节抽取样品,中药、化学药品各半,其中抗寄生虫类药物和中药类散剂等兽药产品应占风险监测抽检批次的40%以上,对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物进行全面筛查、确认,以掌握兽药质量的真实情况。
强制免疫用疫苗全部从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检,其他兽用生物制品亦应尽量增加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重点抽检近5年未被抽检企业的产品、未开展过监督检验的品种、涉嫌违法改变制苗菌(毒)种以及列入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包括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加强禽用活疫苗外源病毒检验。进一步增加抽检批数,对所有兽用生物制品品种逐步做到全覆盖。
2018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
近3年抽检批数多且合格率较高的企业名单
2017年回函不确认产品较多的企业
2017年被通报的非法企业名单
重点监督检查兽药经营单位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做到真抽样、真检验、真查处、真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经检验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审核上报信息,对报送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情况,应已完成对违法主体的案件查处,并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向我部兽医局报告查处信息,我部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通报。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结果通报。我部将继续加强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打联动落实情况的通报,继续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2018年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所有省份假劣兽药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检验机构负责抽检监测相关工作的联系人员信息,将随文发送各相关单位。
各地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各监督检验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要加强与相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同时,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冯华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张秀英
联系电话:010-59192829,010-59191652(传真)
010-62103519,010-62103520(传真)
附件:201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农业部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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