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厅(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共涉及267种兽药,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4种兽药2191个限量,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154种兽药和允许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9种兽药。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另行发布。
现征求你委(局)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请附电子文档。
相关标准文本在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http://www.caqs.gov.cn)下载。
联系方式: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郝利华
电话:010-62103930
电子邮件:hlh060328@163.com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秦彰宪
电话:010-59192387
电子邮件:scszl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标准主要内容
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品种,限量标准要求包括药物名称、分类、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残留标志物、动物种类、靶组织范围、残留限量等七项内容。CAC等国际组织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限量标准要素一般包括ADI、残留标志物、动物种类、靶组织范围、最大残留限量5个要素。
以阿苯达唑为例:
阿苯达唑(Albendazole) 兽药分类:抗线虫药。
ADI:0-50 μg/kg 体重。
残留标志物:阿苯达唑 2-氨基砜(2-aminosulfone),奶中代谢物还未确定。 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本标准涉及兽药267种,其中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兽药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需要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兽药104种,共制定限量2191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9种。
取消原235公告中禁止使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品种目录,禁止使用的品种建议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标准主要变化
本标准替代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他标准或公告中涉及本标准中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农业部第235号公告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取消原235公告第四部分禁止使用在物动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
——在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中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13种兽药。
——对原公告中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17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15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对原公告中安普霉素等9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进行了修订。
——对原公告中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进行了修订。
——对原公告中阿苯达唑等28种兽药的动物种类。
——对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修订。
——对阿莫西林等23种兽药的使用进行了修订。
——删除蝇毒磷最大残留限量。
——增加了73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删除了氨丙啉等6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维持农业部公告 235 号相关内容。
——禁止使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不再列入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来源:食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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