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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兽医局
2017年10月30日
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附录2 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中 取消了【含量规格】、【商品名称】等内容,增加了【执行标准】、【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等内容。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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