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以及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新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打牢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基础

各地要巩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坚决关停不合格企业,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发展。要研究和掌握本地区生猪屠宰企业现状,及时将审核合格企业基础信息纳入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平台电子化管理,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分类指导和动态监管。重点根据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模式对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结合本地养殖状况和肉品流通等情况,确定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明确监管重点和难点。在加快推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同时,及时组织清理、整合已发布的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监管,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严禁截留、挪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甚至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扎实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屠宰检疫和兽医卫生管理,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质量安全源头控制,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从养殖到屠宰全程兽医卫生管理。

三、科学检测,强化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实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的规定,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工作的同时,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兽药)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4〕18号)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我部在总结近年来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相关技术要求(见附件),以提高这项工作的科学性。要充分共享各级各类项目检测结果,强化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分析和评估结果运用,科学、规范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设置和调整检测项目,完善检测标准,严格检打结合,提高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加强领导,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加强基层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力量、条件保障和规范化建设,确保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不留空档,有序衔接。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密切配合,引导企业加强自律,严格落实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要转变生猪屠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加快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源头控制、过程管理、风险可控、处置高效”的长效机制。要完善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跨地区生猪屠宰大案要案查处、行业带动升级等工作协调力度,破除检验检疫合格生猪产品地区封锁,不断提高生猪屠宰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各地在扎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其它畜禽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农业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屠宰行业管理处冯梁 010—59191430)。

附件: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一、职责分工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承担的同时,农业部有关单位继续对重点省份开展监督抽检。

  (一)省级监督抽检。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督抽检过程中筛选出阳性样品时,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部级监督抽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四省和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十省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每省至少选择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500份。请上述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采样工作。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生猪膀胱尿样。

  (二)确证检测。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当将样本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猪尿或猪肝)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择优质产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省中标的试纸条/盒厂家名单和中标数量报农业部兽医局。

  四、样品采集

  (一)样品采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二)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科学确定采样方式,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三)样品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时,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四)样品采集数量:猪尿样品每份不少于60毫升,猪肝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五)样品保存运输:不能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或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分装猪尿样本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猪肝样品进行分装。所有样本编号应当与生猪耳标号相对应。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五、检测方法

  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试纸条或检测方法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一)胶体金试纸条:

  1. 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3.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二)酶联免疫试剂盒:

  1. 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3. 检测限应不高于1μg/L(μg/kg)。

  (三)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执行。

  六、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被抽检屠宰企业和个人对确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接受异议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认定有异议的,应指定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依法处置的最终依据。

  七、检测结果汇总分析

  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已完成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见附表2)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汇总分析,中心应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农业部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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