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一定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货或付款时保留书面结算凭证,避免发生类似经济纠纷。”6月9日上午,谈及几天前在当地开庭审理的一起饲料买卖合同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排头乡的养殖大户王树林感叹道。
胡某是排头乡的一名生猪养殖大户。从2011年起,他从徐某处购买饲料。由于是熟人,每次送货和付款,双方都是按当地饲料交易习惯,各自记账,从不要求对方在自己的账本上签字确认。
2013年农历年底,经双方结算后,胡某向徐某出具了一张4.4万元的饲料款欠条。然而后来,胡某认为该欠条是自己在喝醉了酒、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出具的,他认为自己不但未欠徐某饲料款,反而多支付了钱给徐某,拒绝向徐某支付饲料款。
无奈之下,徐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支付4.4万元饲料款。胡某也提起反诉,要求徐某返还多收的11.3219万元。不久前,湘潭县法院花石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饲料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庭审时,包括不少生猪养殖户在内的近60名群众赶来旁听。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期间,徐某提供的账本,与胡某出具的饲料款欠条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而胡某的账本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属于孤证。另外,他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出具欠条时处于醉酒后意识模糊的状态。
最终,法庭当庭宣判徐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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