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责任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例如,当事人甲种植了大量季节性很强的新鲜蔬菜,从众多购买人中选择了乙作为买受人,并与乙协商。但实际上,乙并不想购买甲的蔬菜,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在时间上拖住甲,使其蔬菜不能在销售旺季出售,故乙采用各种拖延战术,与甲周旋。甲发现乙并没有购买其蔬菜的真实目的后,为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无奈之下只能将蔬菜降价出售给丙。由于错过了销售旺季,致甲损失近人民币3000元。甲的损失由谁负责?有什么法律依据?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哪些行为属于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又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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