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生猪养殖户5900万,65.5%的生猪由年出栏500头以下的中小养殖户提供。受利益驱使,一些人对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依然明知故犯。畜禽养殖农户文化水平低,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差,制度执行能力差。非法添加(如“瘦肉精”)不按规定使用投入品(如兽药残留),不能有效防范非人为问题(如黄曲霉毒素)。还有,很多县市无机构、缺人、缺设备、无基本经费。[O_U user_role=”Administrator,Author,Contributor,Editor,Subscriber,Customer,Shop Manager” blocked_meassage=”请登录后继续浏览“]
中新网2013年1月14日电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或诚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的指导。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加大安全用药规定的宣传力度,努力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为此,浅谈一下本文标准化养猪场兽药使用技术,以供广大养殖户参考。
一、药物使用原则
1、使用国家许可使用药物的原则。
使用的兽药必须是经过农业部批准可用于猪防病治病的药物,不可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在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物有:人用药品、兽药原料药、过期或变质兽药、假劣兽药、或变质兽药、假劣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在标准化养猪中需要使用药物时,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1-2001)执行。
2、按照国家规定方法使用的原则。
不可将激素类药品添加到猪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经批准可以在猪饲料中添加的兽药, 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使用。用于治疗的药物,不可作预防性长时间添加使用;药品说明书上标识为“药添字”的兽药,可长时间使用。对农业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不可随意使用,需要时应凭国家职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3、严格执行药物停药期原则。
有些经批准可使用的药物,残留在猪产品中达到一定量时,对食用者仍然有危害作用,所以使用这些兽药的肉猪,仍然有危害作用,应在停药后饲养一段时间方可出售屠宰,具体这段停药时间有多长,因药物不同而不同,应细致查看所用兽药的使用说明书规定。
4、选用绿色无公害兽药饲料添加剂的原则。
目前我国饲料添加剂可分三大类,一类是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类是具有防病治病作用的饲料添加剂,这类属于兽药饲料添加剂;还有一类是具有保健和提高动物抗病力的饲料添加剂,如微生态制剂、酶制剂、寡糖类制剂,糖类制剂,这类饲料添加剂和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样, 不引起细菌等病原产生抗药性、不危害食品安,属于绿色无公害饲料添加剂。
5、坚持不用或少用预防性药物的原则。
目前,我国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合法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因此,使用市售饲料时,必须了解查清饲料中所含的药物,避免盲目用药和重复用药。
6、对因用药的原则。
给猪选用预防性药物时,根据周围环境中和饲养场内存在的病原种类来确定,不同的病原应选用不同的药物。调查病原的方法:一是本场以往发生的主要疫病,二是向周边养猪场发生过的主要疫病,三是了解场内猪群的来源地存在的主要疫病,四是必要时应通过实验室方法检测饲养场内场地上、用水中和空气中主要病原体。
7、特殊情况下的不用药原则。
在以下情况下可 特殊情况下的不用药原则。
① 无法治疗的病猪不治,
②治疗费用高的病猪不治,
③治疗费工费时的病猪不治,
④治愈后经济价值不高的病猪不治,
⑤传染性强、危害大的病猪不治,
⑥法律法规规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病猪不治。
8、标准的用药方法
①定期开展药敏试验
②科学给药
③正确计量,均匀添加正确计量,
④准确使用剂量和把握疗程
⑤实施轮换用药
⑥联合用药和配伍禁忌
(作者:成建国)[/O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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