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机场周围3公里内禁养飞禽

记者冯丽俐报道机场围界外3公里内禁止饲养、放飞鸟(鸽)类动物,违反规定的,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近日,省政府将《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提出: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禁养鸟类;2公里范围内禁止设置吸引鸟类的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1公里范围内禁止种植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据省发改委副主任姜在军介绍,2008年至2010年底全省机场共发生82起鸟攻击航空器事件,其中26起航空器受损或者严重受损,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提出实施上述规定造成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并且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采取措施消除鸟害隐患。《条例》同时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对进入机场围界内的牲畜应当驱除、猎捕,必要时可以捕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禁止擅自对空炮射等;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设置、使用影响飞行安全和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工作的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禁止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造成干扰。
施放高升、孔明灯和放飞猎鹰等,举办单位要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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