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销部动物诊疗管理初探

目前,我国的兽医诊疗主体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院校,畜牧兽医科研单位,畜禽、饲料、兽药生产及销售单位,城乡个体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个体兽医并且特指兽药经销部的动物诊疗。这些个体大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兼具一定的诊疗条件。另有一些“游医”没有营业场所,仅有简单的药品储放点,穿梭于养殖场户之间巡诊,着力兽药促销,此类情况不在本文探讨范围。
兽药经销部动物诊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人员从事兽药经销部动物诊疗的人员有农业院校、职业教育的毕业生、专修生、自学考试结业生、相关培训班的结业生。有的虽不是专业毕业或结业,但有从事养殖业等相关行业的经验积累。随着竞争压力的增大,一些经营、诊疗者开始进修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不少经销部有厂方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坐诊或巡诊,也有聘用畜牧兽医工作者开设专家门诊,提供特色服务。相当多人员对国家、地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知之甚少,某些行为与现行的有关政策相抵触。经营与诊疗者中有的没有经过执业资格认证。
诊疗水平较好的建有简单的兽医实验诊断室,能进行病理剖检、显微镜检、细菌培养、药敏试验、抗体监测以及其他的病原学诊断、免疫抗体试验。个体兽药经销部少部分具备这样的诊疗条件。往往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及病理剖检作出初步诊断后制定方案治疗,误诊误治的情况时有发生。
场地设施较少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病理废弃物及污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欠缺。
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无证诊疗有的兽药经销部没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属非法行医。
“游医”诊疗目前较多的经销部接诊后,随叫随到,随便进行剖检,运送病料,串村串户在养殖场户间交叉巡诊,生物安全规则肆意践踏,带毒散毒隐患严重。
兽药经销部动物诊疗管理初探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对于个体兽药经销部动物诊疗的管理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个体兽药经销部动物诊疗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及省市有关动物诊疗管理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兽药经销部动物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动物诊疗许可管理,严禁无证诊疗。
3.个体兽药经销部动物诊疗活动应纳入国家整个动物防疫体系中,而不能游离于其外。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出现动物患有或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个体兽药经销部进行动物诊疗时,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剖检尸体,污物、诊断废弃物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抛弃病原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5.个体兽药经销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6.个体兽药经销部的执业兽医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病诊疗、疫情监测、免疫检测等,建立健全档案。
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对个体兽药经销部的诊疗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个体兽药经销部的诊疗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做好执业兽医评定。
9.鼓励引导个体兽药经销部加大科技投入,进行必要的诊断设备配置,力争达到乡镇动物防疫分站的实验诊断水平和标准。开展达标考核活动,对考核达标的允许挂牌诊疗。
10.加强诊疗人员在养殖场户间巡诊的管理。用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措施与手段杜绝人员、车辆及病料带毒散毒造成生物安全隐患。应自觉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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